2011年4月14日

東部發展條例草案條文(國民黨版.2010/02/14)

東發條例國民黨版草案全文:http://0rz.tw/4BNrL
轉載自「東土一斤30兩」部落格



草案條文: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為促進東部區域永續發展及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同時達成台灣東西部均衡發展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東部區域,係指花蓮縣政府及台東縣政府管轄之區域。

明定條例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地方為縣(市)政府

為提升對於東部地區發展之重視,特明定中央主官機關為行政院。

第四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永續發展,行政院應成立「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以下稱東永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其設置要點由行政 院定之
前項政策及推動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督導擬訂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負責協調、審議、監督及指導東部區域建設與發展。

一、考量東部區域發展牽涉各部門建設,由行政院成立政策及推動小組,專責東部區域相關政策及建設之督導擬定及審議、監督、協調等事項。

二、東部區域發展有別西部地區,應在國土空間架構下,促進東部區域合作,以達到區域互補又具特色的發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東部區域城鄉發展、自然景觀、生態、文化特色,發揮東部優勢條件,先擬具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奠定東部區域發展模式及品牌特色。

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定四年一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與環境之改善。
四、災害防制。
五、生態環境保護。
六、產業發展。
七、社會福利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基礎建設。
十、交通建設。
十一、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二、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三、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一、行政院擬訂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對東部區域發展提出願景、基本發展政策及策略,做為推動各項建設計畫之上位指導。地方主管機關則應配合提出四年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俾利相關計畫之規畫與土地、文化特色相結合,以使東部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二、綜合實施方案內容,應充分考量東部區域自然及文化特性,特別是觀光及文化建設、原住民族生活條件與環境改善、交通建設、社會福利建設、醫療建設及災害防治等項,均應有別於西部及離島地區。

第六條 前條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經行政院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前條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配合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明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核定與變更程序。

第七條 為善用東部區域優勢及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重點發展產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畫保留視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東部重點產業使用。

東部地區因得天獨厚的環境,現有觀光服務業、有機農業、養生醫療保健及海洋生技產業等均逐步成為東部特色產業,為強化及充分發展此類優質生活產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東部重點發展產業,提供各項產業發展誘因及優惠措施。

第八條 經行政院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為促進東部產業發展,經行政院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程序應予以簡化及限定縮短時程。

第九條 前條經認定之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 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為促進東部產業發展,經行政院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加以協助其土地取得,以利開發進程。

第十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規畫及招商作業。

東部地區國有公有土地約佔總面積約87.5%,具有產權單純的優勢,易於規劃利用。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

第十一條 為維護及營造具東部區域特色之城鄉景觀,地方主管機關得擬訂土地使用及建築景觀管制與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與文化特色。

維護及形塑東部成鄉景觀特色,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土地使用及建築景觀管制與獎勵措施。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東部區域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擬定相關計畫納入第五條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以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並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花蓮縣原住民人口約佔27%;臺東縣原住民人口約佔34%,主管機構應就原住民生活保障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

第十三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主管機關應予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明定主管機關對於返鄉工作者輔導與協助之責,並應推動人才培育及產學之合作事項。

第十四條 設籍東部區域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教育部另定之。

設籍東部區域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書籍費及雜費。

第十五條 為改善東部地區對外運輸服務,中央政府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以滿足東部地區居民對外交通與產業發展之需求。

改善東部地區聯外交通建設,提供東部地區民眾及遊客,安全、便捷的運輸服務,以方便東部地區居民返鄉,以及促進東部地區觀光等重點產業發展與吸引人才東移。

第十六條 東部地區應建設以軌道運輸為主幹之公共運輸網路,並建立聯合營運中心,提供安全、便捷、有善、可靠、舒適的運輸服務。
前項聯合營運之範圍、組織及作業要點由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訂定,並提報行政院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東部南北距離長達250公里,聚落分布面積廣,且因可居住面積有限,道路不適宜過度闢建,故需強化公共運輸發展,並進行全區完善的交通旅運經營,以提供區內無縫優質的公共運輸服務,便利居民及遊客之搭乘使用。
全東部地區應建設以台鐵+公車為主幹,輔以計程車+自行車之公共運輸網路,建立聯合營運區,提供全區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與建設經費,其籌措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東部大型建設或關鍵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其餘計畫,中央政府補助不得低於九成。

強化整體建設財源,依據本條例所為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與建設經費,由中央主導逐年寬列預算,不受經費規模限制,即達到建設永續性。

第十八條 為促進東部產業發展,引導東部創業及創新知識研發,及人才培育之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東部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或由公有土地作價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土地開發收益。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
東部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以基金支應東部創意及創新知識研發,及促進東部產業發展與人才培育之需。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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